患者的订单
依据《海关总署关于个人邮递进境药品处理问题的批复》(署监发[2009]276号),通过境外邮递渠道可以邮寄处方药,但仅限为病人个人自用的合理数量,且精神类药品不能邮寄进境(精神类药品目录可在互联网上查询)
依据《药品管理法》第九十八条规定,禁止境内售卖没有获得审批的药品。虽然您订购的药品在境外已经合法上市,由于目前没有获得境内审批,境内公司售卖仍然属于违法行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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您采购的境外药品,网络订购协议的主体是您与境外公司。在考虑单独进口时,依据《药品管理法》您计划采购的处方药应有您的医生对你建议使用,我们不可以向您介绍药物的功效和用法,请务必事先咨询您的医生,并在医生指导下进行治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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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我国《药品进口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“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进出境,应当以自用、合理数量为限,并接受海关监管。”“自用”指本人自用、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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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据《海关总署关于个人邮递进境药品处理问题的批复》,您可以提交正规医院开具的有效处方(境内医院开具的处方也可)处理可能会滞留在海关的进口药品,海关验核处方原件,留存复印件,且一份处方只能办理一次海关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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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们与境外药商有良好的合作关系,请注意我们承诺进口药品原装正版,但是我们无法回答有关国外药物的功效,效果或治疗方法的任何问题,您需要对此负全部责任。
FOR PATIEN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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