问:收货人可以不是患者本人吗?

我们不建议。

我国《药品进口管理办法》第三十九条规定:“个人自用的少量药品进出境,应当以自用、合理数量为限,并接受海关监管。”“自用”指本人自用、馈赠亲友而非为出售或出租。

因此,如果存在海关抽检需要提供医生用药证明的可能性,如果收货人与患者不是同一个人则可能无法进行海关清关。
请注意,如果物品在运输后退回,则无法重新发送或退款。